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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广记、王芹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广记,王芹星,胡广坤,胡广星,胡广哨,胡文礼,胡广德,胡雯斌,胡晓州,段军霞,胡学章,葛培安,胡广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83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广记,居民。被执行人:王芹星,居民。被执行人:胡广坤,居民。被执行人:胡广星,居民。被执行人:胡广哨,居民。被执行人:胡文礼,居民。被执行人:胡广德,居民。被执行人:胡雯斌,居民。被执行人:胡晓州,居民。被执行人:段军霞,居民。被执行人:胡学章,居民。被执行人:葛培安,居民。被执行人:胡广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沭商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段军霞、胡广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2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段军霞、胡广德银行存款各2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伏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