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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郭某某、王某1、王某2、王某3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中心支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蔺县支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1,王某2,王某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蔺县支行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556号原告:郭某某,女,1980年10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王某1,女,2005年1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王某2,男,2006年7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王某3,男,2013年1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的法定代理人:郭某某,女,1980年10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系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雯霞,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27号3幢10层。负责人:陈彦锦。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超、郑婷婷,四川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蔺县支行,营业场所:古蔺县古蔺镇胜蔺街212号。负责人:黄列铭。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锋(公司员工),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剑波(公司员工),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王某1、王某2、王某3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中心支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蔺县支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王某1、王某2、王某3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王某1、王某2、王某3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郭某某、王某1、王某2、王某3负担。审判员  甘露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