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申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西峰、王德荣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西峰,王德荣,张艳,王群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申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西峰,男,193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民权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德荣,女,193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民权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艳,女,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民权县。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群芳,女,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冯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西峰、张艳、王德荣因与被申请人王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4民终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西峰、张艳、王德荣申请再审称:1、张西峰是民权芮乾商务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芮乾公司)雇佣的理财雇员,为公司介绍客户存款,王群芳的存款已存到芮乾公司的账户内,公司对该存款已登记造册,并且总公司也为王群芳出具有归还日期承诺书及借条。王群芳的权利义务发生在与芮乾公司之间,张西峰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应承担偿还存款户存款的义务。2、王群芳与张西峰向芮乾公司的存款行为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事实,该案已涉嫌犯罪,并已向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应移送公安机关受理。3、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因张西峰构成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二审下发了中止诉讼裁定书,在张西峰的犯罪结论没有出台的情况下,二审恢复审理,判决张西峰承担民事责任于法无据。4、张西峰代表芮乾公司向王群芳借款,因涉嫌犯罪,借款合同是无效的。张艳作为担保人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张艳承担责任,也应该在6万元欠款中承担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责任。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王群芳答辩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张西峰承担民事责任是正确的。张西峰是否为芮乾公司雇佣的理财员,王群芳并不知情。王群芳将款出借给张西峰,张西峰出具了借条,张艳为该借款提供担保,王群芳与张西峰、张艳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借条上并没有加盖芮乾公司的印章,也没有芮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并且在芮乾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上没有王群芳的签字,该借款与芮乾公司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至于张西峰与芮乾公司是否存在非法集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与其欠王群芳的款无关。二审恢复本案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张西峰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张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担保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张西峰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与王德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审判决王德荣承担还款责任是正确的。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再审申请人张西峰提交的证据,张西峰虽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无有效证据证明本案的借贷行为与河南芮乾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同一事实。张西峰向被申请人王群芳借款,张西峰女儿再审申请人张艳为该借款提供担保,王群芳以现金方式将款交给张西峰,张西峰向王群芳支付利息,所有借贷行为均在张西峰与王群芳之间发生。张西峰虽称王群芳对张西峰系芮乾公司业务员知情,但其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王群芳对张西峰此说法也不予认可。河南芮乾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和借据,仅是其单方出具的,王群芳本人并未持有,王群芳亦不认可对该承诺函和借据内容知情,且该承诺函及借据并不显示借款人系河南芮乾公司。王群芳将款项支付给张西峰,张西峰对王群芳履行借款交付义务的事实没有异议,却主张部分款项直接交付给芮乾公司了,但没有相应证据印证其该主张。河南芮乾公司未与王群芳签订借款合同,亦未向王群芳支付利息。本院审查本案期间到民权县公安局和民权县人民法院调取张西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一案的相关卷宗资料,王群芳的借款属于张西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一部分,仅系张西峰本人供述,并无其它证据相印证,王群芳并未到公安机关报案。且芮乾公司洪卫红退还1.74%的款项,也是张西峰本人领取的,王群芳并未领取该款项。故本案借款行为与河南芮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并无关联,该案应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二审认定张西峰与王群芳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判决张西峰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王德荣与张西峰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一、二审认定该借款为王德荣与张西峰的夫妻共同债务于法有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张艳在涉案借据担保人处签字,对于保证期间的借款,原审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张西峰、王德荣、张艳的再审理由依法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张西峰、王德荣、张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张西峰、王德荣、张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练 凯审判员 何 恺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一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