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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民再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永鑫与刘万江、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北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永鑫,刘万江,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北安分公司,李永鑫,刘万江,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北安分公司,李永鑫,刘万江,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北安分公司,李永鑫,刘万江,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北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再3号原审原告李永鑫,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现住北安市。原审被告刘万江,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现下落不明。原审被告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北安分公司负责人甄军考,经理。原审原告李永鑫与原审被告刘万江、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北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黑1181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黑1181民监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李永鑫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李永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黑1181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二、准许原审原告李永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8.00元,减��交纳即4504.00元,由原审原告李永鑫负担。审判长  李佳林审判员  朱 凯审判员  迟晓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