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01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黎铁桥、又名黎佳海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铁桥,又名黎佳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9**刑初531号公诉机关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铁桥、又名黎佳海,男,汉族,1984年12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营山县,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2015年12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3日被阿克苏市检察院取保候审。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刑诉(2017)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铁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继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铁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黎铁桥和朋友在阿克苏市柯柯牙路捷达市场川菜馆吃饭期间饮啤酒,次日凌晨0点55分许,被告人驾驶×××号车回家,在途经捷达市场警务站前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17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依法判处。另查,被告人案发前,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阿克苏市公安局于2016年11月4日给予暂扣驾照6个月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当庭予以认可,并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物证采集清单、司法鉴定报告、驾驶证信息查询单、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铁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坦白罪行,主动交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进行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铁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零二十天。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曹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