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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乐山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221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熊小萍,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美厚,男,195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乐山市沙湾区。被执行人:杨林,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40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杨林应向申请执行人乐山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等共计3349元及车辆停放服务费200元、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林有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发出了限高令等措施,进行了惩戒。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荫建审判员  余红波审判员  胡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晓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