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2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康应广与被告康健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应广,康健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113号原告:康应广,男,194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满,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健,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梅、陈丽,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应广与被告康健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应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宏审 判 员 管宏晶人民陪审员 徐 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曦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