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梁圆与何学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圆,何学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梁圆,女,1986年10月17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被执行人何学萍,女,1965年8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3090号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标的17,536.00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学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536.00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王党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