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与张华兵、山东智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张华兵,山东智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190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号。负责人于志强,任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雪寒,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华兵,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告:山东智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大乳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与张华兵、山东智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835元,减半收取计2917.50元,保全费2037元,合计4954.50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于开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宫洵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