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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与张华兵、山东智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张华兵,山东智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190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号。负责人于志强,任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雪寒,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华兵,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告:山东智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大乳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与张华兵、山东智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835元,减半收取计2917.50元,保全费2037元,合计4954.50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于开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宫洵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