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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赵兴林与宋庆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林,宋庆财,赵兴林,宋庆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567号原告:赵兴林,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被告:宋庆财,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赵兴林与宋庆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赵兴林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兴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赵兴林负担。审判长  周景全审判员  赵 喆审判员  杨伟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广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