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赵兴林与宋庆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林,宋庆财,赵兴林,宋庆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567号原告:赵兴林,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被告:宋庆财,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赵兴林与宋庆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赵兴林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兴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赵兴林负担。审判长 周景全审判员 赵 喆审判员 杨伟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广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