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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9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明革与:上海三亚电脑配件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革,上海三亚电脑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9572号原告:张明革。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兵,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三亚电脑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文官。原告张明革与被告上海三亚电脑配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张明革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张明革负担。审判员  胡诚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艺闻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