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执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江苏宝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宝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84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宝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常州市。被执行人: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人民币4,985.4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344,015.02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奚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廉舜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