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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30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司品銮、李学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品銮,李学政,司品銮,李学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30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司品銮,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滕州市。被执行人李学政,男,1974年06月0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司品銮与李学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鲁0523民初4172号民事调解书:李学政于2016年11月05日前支付司品銮借款100000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司品銮借款100000元;于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司品銮借款153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司品銮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学政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学政在中国工商银行广饶支行16×××15账户存款253000元(实际控制金额1983.62元)、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大王支行16×××29账户存款253000元(实际控制金额875.85元)、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武汉十九街支行32×××08账户存款253000元(实际控制金额6元)、在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大王支行62×××16、62×××77账户存款253000元(实际控制金额26.87元、68.33元)、在中国银行东营大王支行000XXXXNY0账户存款253000元(实际控制金额177.66元),查封被执行人李学政所有的鲁E×××××奥迪车一辆、挖掘机一台、东方红拖拉机一辆(未实际控制)。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李学政交案款16305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41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