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朱学军与王志斌、牙克石市珺鹏装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学军,王志斌,牙克石市珺鹏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226号申请人:朱学军,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林城宾馆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王志斌,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牙克石市珺鹏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皇冠嘉园23号楼1号门市。法定代表人:邓树清,经理。朱学军诉王志斌、牙克石市珺鹏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内0782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500元,执行费133元,我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王志斌保证2017年5份起每月给付1000元,钱款自行交接,和解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82执2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