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06执4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牟锡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锡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浙0206执4227号被罚款人:牟锡成,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静波与被执行人牟锡成、乐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牟锡成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牟锡成罚款2000元,限在2017年5月29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