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4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牟锡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锡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浙0206执4227号被罚款人:牟锡成,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静波与被执行人牟锡成、乐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牟锡成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牟锡成罚款2000元,限在2017年5月29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