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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365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宁,冒名李青,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XXX,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XXX。2006年8月21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4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1年6月18日。因本案于2016年9月1日被抓获,同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7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7]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宁犯贩卖毒品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洪、李金陵,被告人李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李宁在海口市龙华路37号机械厂宿舍住处,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阮某贩卖毒品一小包,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李宁处扣押毒资人民币200元、手机一部;从阮某处扣押冰毒疑似物一包(经鉴定及称量,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7031克)。被告人李宁被抓获后,冒用其弟弟的姓名李青企图逃避侦查。2016年9月2日,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对李宁(李青)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李宁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经传唤未到案,2017年2月14日被民警抓获归案。从李宁处扣押号码为×××的虚假公民身份证一张。2017年3月13日,经审讯,李宁对其在贩卖毒品案中故意冒用李青的个人信息并伪造李宁虚假公民身份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扣押物品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被告人李宁的供述,证人阮某、林某的证言、毒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方位图、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宁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宁在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宁犯贩卖毒品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宁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0.7031克)、号码为×××的虚假身份证1张,予以没收销毁;毒资人民币200元、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q94ehoeiledcz7puup案件唯一码审 判 员 李丽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俊皓书 记 员 冯微微速 录 员 陈晓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审核:李丽欢撰稿:李丽欢校对:冯微微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22日印制(共印20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