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30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新棣诉陈艳萍、黄仕元、范福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新棣,陈艳萍,黄仕元,范福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30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新棣,男,1960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艳萍,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仕元,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范福大,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新棣与被执行人陈艳萍、黄仕元、范福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176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艳萍名下位于雨花区井湾路485号中建桂苑5栋103号房(权证号:00635248,查封日期从2017年5月17日至2020年5月16日止,已知有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范福大名下位于桃花塅路58号德庆水韵山城2栋907、1706号房(权证号:713036902、713037807,查封日期从2017年5月17日至2020年5月16日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眺宇审 判 员 谭会军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松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