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91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谢艳辉诉吴开保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艳辉,吴开保,王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91民初52号原告:谢艳辉,女,汉族。被告:吴开保,女,汉族。被告:王彪,男,汉族。原告谢艳辉与被告吴开保、王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艳辉,被告吴开保、王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艳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吴开保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约定利息为月息1%。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被告吴开保辩称:借款属实,借款的10000元用于了家里龙虾养殖。被告王彪辩称:这笔钱是吴开保以我养殖龙虾的名义找原告借的,但我没有用过这笔钱。庭审中,原告谢艳辉提交证据材料如下: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借款情况。两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质证,本院认证如下:两被告对借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2月3日,吴开保向谢艳辉借款10000元,并约定按月息1%支付利息,吴开保向谢艳辉出具了借据。吴开保支付1800元利息后,剩余欠款本息经谢艳辉催讨后至今未付。另查明:该笔10000元借款发生在吴开保与王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被告吴开保向原告谢艳辉借款10000元,出具了借据,原、被告间形成了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本院对原告谢艳辉要求被告吴开保偿还借款本金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王彪认可吴开保以养殖龙虾名义向原告处借款事实,且本次借款发生在吴开保与王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王彪应与吴开保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本院对被告王彪辩称借款与其无关,系吴开保个人消费的辩解不予支持。利息问题,被告吴开保出具的欠条中,约定了利息按月息1%计算,且利息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庭审后,原告同意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7年农历2月13日止,经计算,借款利息为3687元,抵扣被告已支付的1800元,尚欠利息款1887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吴开保与被告王彪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偿还所欠原告谢艳辉本息共计1188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付所欠款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吴开保、王彪各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纤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