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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大城县平和电泵机械厂与东风汽车泵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平和电泵机械厂,东风汽车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929号原告:大城县平和电泵机械厂。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新城区永定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杜志信,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博,河北中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为立案、参加庭审、提供证据、申请回避、代收(签)法律文书(调解书)、代收执行款物、申请鉴定。被告:东风汽车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工业新区风神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翁运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焕武,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大城县平和电泵机械厂诉被告东风汽车泵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桂千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桂千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向 阳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