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64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郭庆庆与梁文标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庆庆,梁文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64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郭庆庆,男,1984年2月28日,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沙河路。被执行人:梁文标,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口孜镇西苑居委会四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33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梁文标有银行存款可以划拨(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梁文标银行存款67万元。二、划拨时将该款划拨至开户名: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账号:3400171200805250538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昌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