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2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许小平与卢桂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平,卢桂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2民初996号原告:许小平,男,1960年2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居民,住兴国县,被告:卢桂凤,女,1971年9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开发区,原告许小平诉被告卢桂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小平、被告卢桂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小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98000元整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1日起按逾期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1125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妻子与被告系兴国卷烟厂同事,2013年7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人民币65800元用于资金周转,口头约定月利率15‰计息,被告出具了借条给原告;2016年6月3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又向原告借人民币322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98000元的借条,并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30日至2017年2月28日止,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卢桂凤辩称,原告所诉是事实,会尽快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5800元,2016年6月3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2200元,并出具金额98000元的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许小平现金人民币玖万捌仟元整(¥98000.0),借用期为2016年6月30日-2017年2月28日,今借人:卢桂凤,2016年6月30日。被告未按期偿还原告本金。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未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已违约,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桂凤偿还原告许小平借款本金98000元;二、被告卢桂凤支付原告许小平借款本金98000元的利息(从2017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三、本案所涉及给付内容,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25元,由卢桂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晓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兴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