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5执10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良杰与岚皋县胜利煤矿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良杰,岚皋县胜利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10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良杰,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岚皋县胜利煤矿,住所地:岚皋县蔺河镇蒋家关村康家沟(该煤矿现已关闭)。法定代表人:商祖龙。本院在执行赵良杰与岚皋县胜利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17年2月7日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岚皋县胜利煤矿在岚皋县经济贸易局的政府关闭煤矿补偿资金400000元,因该款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扣留,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又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岚皋县胜利煤矿在岚皋县经济贸易局的风险抵押资金40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岚皋县胜利煤矿向申请执行人赵良杰一次性支付20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458元,赵良杰自愿放弃下余部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岚皋县胜利煤矿在岚皋县经济贸易局的政府关闭煤矿补偿资金400000元的扣留;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岚皋县胜利煤矿在岚皋县经济贸易局的风险抵押资金195542元的扣留。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唐 兵审判员 陈洪孟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永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