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5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广西柳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吴秀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柳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吴秀清,黄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7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柳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屏山大道199号恒正屏山小苑1栋。法定代表人谭联群。被执行人吴秀清,女,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黄继勇,男,汉族,住所地柳州市郊区。关于广西柳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秀清、黄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秀清、黄继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柳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吴秀清、黄继勇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柳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吴秀清、黄继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柳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罗凇元审判员 胡李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莫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