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81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蔡建安与禹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建安,禹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802号原告蔡建安,男,生于1946年2月6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禹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画圣路。法定代表人高国现,该公司负责人。原告蔡建安诉被告禹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蔡建安于2017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建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建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由原告蔡建安承担。审判员  张贵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冰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