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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1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张志同、孙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张志同,孙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2166号原告:王建平,男,1986年2月9日出生,现住河南省通许县。被告:张志同,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孙江,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路路,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建平(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志同、孙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拖欠的工人工资款576076.56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至6月份在卫辉市比干庙社区玲珑湾小区施工1#楼,6#楼内外墙粉刷等作业。施工期间已给付200000元整,剩余576076.56元,两年来经劳动部门多次协商未果,至今未支付,故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的工程量,被告不予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建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文静审 判 员  陈志敏人民陪审员  潘永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