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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英德市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廷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德市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廷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1293号原告:英德市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法定代表人:胡福平,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骆景丽,女,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曾志红,女,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廷珠,女,汉族,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英德市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廷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英德市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英德市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华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