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小春申请执行李昌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春,李昌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4执10号申请执行人:李小春,女,生于1962年5月8日,仡佬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被执行人:李昌会,女,生于1967年10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执行李小春与李昌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的(2010)正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昌会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小春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其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知道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只是为了保债权,因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是对其程序权利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324执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远审判员 管维东审判员 简啟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