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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贤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贤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2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刘贤生,男,住山东省梁山县。被执行人:黄小鸿,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贤生与被执行人黄小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贤生未受偿538624元,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鲁0832执3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黄小鸿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海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成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