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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6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钟石秀与郑清妹、吴惠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石秀,郑清妹,吴惠明,福建省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6民初252号原告:钟石秀,女,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农民,住福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泽声(系原告儿子),男,199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农民,住福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开白,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幼芳,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清妹,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农民,住福安市。被告:吴惠明,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职业不详,住福安市。被告:福建省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桐城福海联立式住宅楼104-704号。法定代表人:王贞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云坚,福建惠尔(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曲尺塘路8号(君临天下)16幢3层302。法定代表人:陈荣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城,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该公司员工,住福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水顺,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该公司员工,住福安市赛岐开发区。原告钟石秀与被告郑清妹、吴惠明、福建省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法律关系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薛为民审 判 员  黄姚斌人民陪审员  吴成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詹金华书 记 员  马巧君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