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吴从礼与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从礼,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2民初1573号原告:吴从礼,又名吴丛礼,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周煜,重庆市涪陵区敦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瞿明,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原住重庆市涪陵区,现下落不明。原告吴从礼与被告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黎兴玲、何希芬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吴从礼的委托代理人周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瞿明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从礼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7月24日,被告给原告电话联系,向原告借款2万元。因原告在外打工,原告叫被告找其妻子湛继莲借钱。2016年7月25日,原告之妻湛继莲将现金2万元借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在同年8月初又向原告借款6000元,原告叫其到原告哥哥吴从福处拿了6000元,原告给吴从福出具借条一张。现被告拒不还款,且无法联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归还借款2.6万元,并支付从2017年2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利息。被告瞿明未出庭答辩,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吴从礼与被告瞿明系朋友关系。2016年7月25日,被告瞿明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之妻当日在工行和邮政储蓄银行支取现金2万元交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吴从礼现金20000元。”被告未归还借款。2016年10月2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归还借款。2016年11月18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被告仍未归还借款,原告遂再次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归还借款2.6万元,并支付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凭条,中国工商银行取款凭条,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街道××村证明,××村村委会证明,(2016)渝0102民初8713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本院开庭审查并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吴从礼与被告瞿明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拒绝归还,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归还原告借款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吴从礼与被告瞿明达成民间借贷协议,原告依约将2万元借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虽未约定归还时间和利率,原告已于2016年10月24日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归还借款,已向被告主张权利,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其向吴从福处的借款6000元,虽提供了原告给吴从福出具的借条,但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这一事实,故原告主张被告借款6000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及从2017年2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瞿明未按本院传票确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被告瞿明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瞿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从礼借款2万元,支付从2017年2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利息。二、驳回原告吴从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瞿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瞿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该中级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缓交手续的,该中级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韩 瑜人民陪审员 黎兴玲人民陪审员 何希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盛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