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3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周凤鸣与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鸣,李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3116号之一原告:周凤鸣,男,195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雍万江,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芬,女,194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周凤鸣与被告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周凤鸣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凤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凤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凤鸣负担。审 判 长 王旭东人民陪审员 谢长梅人民陪审员 张朝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姚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