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3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任建军、余艳与王斌、张秀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建军,余艳,王斌,张秀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3053号原告:任建军。原告:余艳。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凤,潍坊奎文忠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斌,个体。被告:张秀娟,个体。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宁延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丽,山东翔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敬美(实习),山东翔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建军、余艳与被告王斌、张秀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任建军、余艳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建军、余艳撤回对被告王斌、张秀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建军、余艳撤回对被告王斌、张秀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任建军、余艳承担。审判员 孙连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胜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