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蒋顺行与王金凡、松桃湘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桃苗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202执704号蒋顺行:王金凡、松桃湘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桃苗族自治县支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鹤民三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受偿50858元(其中经济损失49764元,案件受理费1094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