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延安圣恒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补正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323号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对上诉人延安圣恒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陕06民终32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6民终32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第九行中的“文延龙”补正为“文延虎”;第5页第四行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补正为“上诉理由成立”。审 判 长 牛 菲代理审判员 祁泽胤代理审判员 薛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南慧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