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三河市环宇机械有限公司、马宝杰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三河市环宇机械有限公司,马宝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9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三河市环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泃阳镇赵河沟村东。法定代表人:夏华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鹏,河北德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宝杰,男,汉族,1955年4月11日出生,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再审申请人三河市环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宝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终2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环宇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中马宝杰为证明与环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其所提交的书证均为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环宇公司不予认可;其所提交的网页及网页照片,无法提供来源从而无法辨别真假,环宇公司亦不予认可;其所提供的录音证据,内容仅为环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华军陈述马宝杰偷走企业文件,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环宇公司也不予认可,而原审法院却认定上述不具真实性、关联性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进而判决环宇公司与马宝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向马宝杰支付相应补偿是错误的,综上,马宝杰对其与环宇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应负举证责任而未完成,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准予本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中马宝杰为证明与环宇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了多份证据,马宝杰委托代理人郭增忠与环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华军的通话录音体现了“马宝杰偷走很多企业文件”的内容,这一内容与马宝杰原审中提交的照片、环宇公司工商信息、环宇公司股东马书华签字批准的请假条及出差登记表、工资发放记录相互印证,马宝杰提交的书证虽为复印件,但这些书证并非唯一证据,有其他证据相佐证,因此,原审认定马宝杰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其与环宇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且环宇公司应对马宝杰进行相应补偿并无不当,环宇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三河市环宇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苗文全审判员 张建岳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寇兴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