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宁满放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满放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82刑初8号公诉机关华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满放,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2016年7月20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汶民,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阴检诉刑诉(20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满放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撤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满放及其辩护人杨汶民,被害人宁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展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1日早9时许,华阴市华山镇宁城村村民宁某某因琐事同被告人宁满放发生矛盾后,宁某某拿着一把斧头去找宁满放,在该村巷道适逢宁满放骑电动车回家,宁满放见拿着斧头的宁某某,便立即下了电动车并将电动车撞向宁某某,将宁某某撞倒在地,斧头扔在一边,宁满放捡起斧头,两人发生打架,宁某某骑在宁满放身上用拳头对其殴打,宁满放用斧头致宁某某头部、耳部受伤。经华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宁某某右颞部、右耳部软组织裂伤,右侧颞骨乳突骨折,右侧面神经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宁满放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提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伤情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物证斧头等证据对指控事实予以证明,要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宁满放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杨汶民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宁满放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1日早9时许,华阴市华山镇宁城村村民宁某某因琐事同被告人宁满放发生矛盾后,宁某某拿着一把斧头去找被告人宁满放,在该村巷道适逢被告人宁满放骑电动车回家,被告人宁满放见拿着斧头的宁某某,便立即下了电动车并将电动车撞向宁某某,将宁某某撞倒在地,斧头掉在一边,被告人宁满放捡起斧头,两人发生厮打,宁某某骑在宁满放身上用拳头对其殴打,被告人宁满放用斧头砍向宁某某头部,致宁某某右颞部、右耳部软组织裂伤,右侧颞骨乳突骨折,右侧面神经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宁满放亲属与被害人宁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共计赔偿宁某某16万元,协议已履行,被害人宁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宁满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宁某某陈述,2016年3月21日上午9时许,他和村会计任某某用斧头对影响村上自来水管道的一棵树进行砍伐时,村委会委员宋某某气势汹汹的来找他妻子。他就说:“你找她有啥事”,宋某某说:“你媳妇在宁满放面前说其的是非话了”,宋某某要打他媳妇。他说:“他家与宁满放家以前就不合,他媳妇不可能在宁满放面前说宋某某的是非话,宋某某要敢打他媳妇,他就不饶宋某某,他现在就去找宁满放,如果宁满放说假话,看他咋收拾宁满放”。随后,他与宋某某就发生争吵,但被任某某劝开。因宁满放打架敢下手,所以他提着斧头就去找宁满放。当走到一个巷道时,他看到宁满放骑着电动车顺着巷道往回骑。他说:“满放你停下来”,宁满放就说:“停下来,你还想咋?”宁满放见他提着斧头靠近,就在相距一米多远时,猛的将电动车往前一推,他就趴在了电动车上,手上的斧头扔在了一边。他爬起将宁满放摔倒在地并骑在宁满放身上,用手扇宁满放耳光,身后赶来的任某某、宋某某及刘某某就把他往起拉,在这个过程中不知谁说,宁某某头上流血了。他才知道自己受伤了。刘某某将他送到医院,经检查他头右侧后部、侧部有三处斧头砍伤。2、证人惠某某证言,2016年3月21日早8时左右,她一个人去宁满放家说事,走到宁满放家门口时,遇上同村的年某某,年某某问她干啥,她说去要自己的电影票,年某某就开始敲门,宁满放打开门听说了来意,就说让她再等两天。她就问是不是在宋某某面前说了宁某某什么坏话,宁某某气的一晚上都没有睡觉。宁满放说没说,她就说说没说自己心里清楚,不信的话可以找宋某某。说完,她就回去找宁某某,给宁某某说宁满放没说啥,就不要去找了,免得打架。随后,她去买菜,回来就听说宁某某被打住院了。她随后就报警了。3、证人宁某1证言,他儿子宁某某与宁满放打架时,他没在场。事后听说打架用的斧头是他儿子带去的,就去同村李某某家要,当时还是同村刘某3帮他拿出来的,拿到斧头时,斧刃的尖尖上有一点点血迹,他嫌恶心就用水洗掉了。斧头现在放在他家。4、证人刘某1证言,2016年3月21日9时左右,村上干部宁某某和任某某在他家宅基地上施工,宋某某来了就问宁某某的妻子惠某某呢?宁某某说没在,宋某某就说宁某某的媳妇说了自己的坏话。宁某某就回家拿了斧头去找宁满放,宋某某说让他去劝劝,他没想到事情会这么严重,就没去。到打完架他才过去看到宁某某耳朵后边流血了,有人在劝宁满放,他就帮宁满放把电动车推回家。5、证人邱某某证言,具体日子记不清了,大概是上午10点多,他没事在村里转悠,在宁某某家门口朝南大约二、三十米远的地方,见宁某某与宋某某在说话,具体说啥他没听见,只是看到说着说着就吵了起来。随后,宋某某走了,宁某某回家出来时手里提着斧头,朝北去了。没多长时间,宁满放骑着电动车从北向南过来,与宁某某碰了面。俩人就厮打起来,具体咋厮打他离得远没看到,就听北边村里人喊打架了,他就向北跑,到哪里时,宁某某与宁满放已经被脱开,宁某某站在那里,宁满放坐在地上,他就把宁满放推到家门口,他返回时看到宁某某头上有血,他就和刘某2把宁某某送到村医疗站,医疗站人说伤的太重,医疗站看不了。他就电话叫了一辆车,刘某2跟车送宁某某去医院,他就回家了。6、证人任某某证言,2016年3月21日早10时左右,他和村民宁某某在村里文化广场东侧巷道处挖自来水管,宋某某来时要找宁某某老婆惠某某,说是宁某某老婆在背后说了自己的坏话,宁某某就问:“谁给你说的”,宋某某说:“是宁满放说的”,宁某某就说:“我用斧头都想把宁满放砍死”。随后,宋某某就说:“就你这样子,都60多岁人了,你还打谁呢?”宁某某听后就跑回家,拿了一把斧头向北侧走,走到巷口时,正好遇到宁满放骑着电动车从村北边回来,宁某某就挡着宁满放,他和宋某某在村文化广场远远看到,宁满放好像用电动车将宁某某撞倒在地,他们一看打起来了就往跟前跑,到现场时看到宁某某坐在宁满放身上,俩人厮打在一起,宁某某原先手里拿的斧头却在宁满放右手里,他就夺下带血的斧头,交给宋某某,并同村里人将二人分开,这时发现宁某某右侧耳朵后面在流血,就有人搀着宁某某往巷子北头走,他就回工地干活了。7、证人刘某2证言,2016年3月21日,他在自家院子里栽树,突然听到有人在门口说打架了,他就出门,走到时宁某某与宁满放已经被分开,俩人都在巷道里站着,宁某某头上有血,他就和同村邱某某搀扶宁某某到卫生室去包扎,但卫生室医生说伤口比较严重,已经伤到骨头,卫生室看不了,随后他们就叫了出租车将宁某某送到华阴市荣军医院接受治疗。8、证人宋某某证言,2016年3月21日10时左右,他正在家吃饭,宁满放来问他是不是在宁某某面前说了什么,他说啥也没说,接着他当着宁满放的面开着免提给宁某某打了一个电话质问,在通话过程中,宁某某说要拿斧把宁满放砍死,当时宁满放的脸色不太好,他就在电话里把宁某某说了几句,宁某某就挂了电话。随后,宁满放又给他说惠某某说了一些村财务上的事情,还说他哥为了村务上的事骂他之类的话,他听后就到村广场去检查工程。他本打算找惠某某把宁满放说的话解释清楚,再教育一下不让惠某某瞎说。走到宁某某门前时看到宁某某正在门口挖渠,他就问宁某某有没有给惠某某说村务上和他哥骂他的事,宁某某就问他是谁说的,他说是宁满放说的,宁某某听后就跑回家拿了一把斧子,并说要把宁满放砍死。当宁某某朝北跑时看到宁满放骑着电动车从北边过来,他看不好就让村会计任某某去劝阻,接着他和刘某1也跟上前去,但没等任某某走到跟前,他看到宁满放将电动车往路上一扔,电动车撞倒宁某某,两人就一起倒在巷道的地上,接着宁满放就去捡掉在地上的的斧头,宁某某就和宁满放夺斧,两人厮打在一起,后被村民劝开,任某某将斧子夺走并交给他,他又将斧子交给邱某某的媳妇保管。这时他发现宁某某后脑勺流着血,他们就赶紧把宁某某送到荣军医院治疗。9、证人刘某3证言,今年3月份,具体日子记不清,大约早9、10点,她在家里干活,听见门外巷道里乱吵吵的,就走出大门,碰到手里提着一把斧头的宋某某,宋某某让她把斧子放好并说刚才宁某某与宁满放打架了。她把带血的斧子放到了同村李某某家大门里的一张桌子下面。她放斧子时,李某某及家人都不知道。过了几天,宁某某的父亲宁某1要斧子,她就从李某某家大门里桌子下拿了给了宁某1。10、证人李某1证言,2016年3月21日9时左右,她当时在家给丈夫做饭,突然听到巷道里有人喊着骂人,她就到大门口去看见宁某某手里提着斧子,从她家门口巷道由南向北走,嘴里还骂着宁满放。随后她看到宁满放骑着电动车,从巷道由北向南骑行。她就对宁满放喊:“赶紧跑,赶紧跑”,当时宁满放还没有来的及掉头,宁某某就赶到跟前,她看快打起来了心里害怕,就转身回家,之后的事她就不知道了。22日,她听刘某3说,宁某某与宁满放打架用的斧子在她家放着,但她也没找。过了三天后,宁某1到她家要那把斧子,她问宁某1,你要斧子干什么?宁某1说斧子是宁某某的,现在要砍柴用,她说不知在哪?没过多久,刘某3就上门把斧子取走给了宁某1。11、陕西省华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6】5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宁某某右侧面神经损伤构成重伤二级。12、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证明案件现场情况以及被告人宁满放指认现场情况。13、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宁某某从7把不同的斧子中辨认出5号就是现场拿的斧子;被告人宁满放从7把不同的斧子中辨认出5号就是宁某某拿的那把斧子。1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民警从被害人宁某某处扣押了作案时所用的斧子一把。1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受害人宁某某之妻惠某某于2016年3月21日报案的情况及华阴市公安局于2016年7月12日决定立案侦查。16、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宁满放、被害人宁某某的身份情况。17、被告人宁满放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3月21日9时左右,他在家栽树,听见有人叫门,他开门看到二人,一个是宁某某的媳妇(惠某某)还有一个是叫年某某,问他老婆在屋里没有,他说没在,惠某某问他在宋某某面前说什么话了,把宁某某气的一晚上没睡着觉,他说没说啥,惠某某说自己说啥自己知道,不信问宋某某去,说完就走了。快10点左右,他有事去了一趟电管站,回来就到宋某某家里,他问宋某某给宁某某说了什么话,让宁某某媳妇到他家来问他。宋某某就掏出手机开着免提给宁某某打电话说:“宁某某你叫你媳妇寻满放是弄啥哩?”宁某某在电话里说:“你叫满放小心,我非用斧头把他破了不行”。挂了电话,宋某某就出去了,他同宋某某父母聊了一会,就骑电动车回家。走到巷道时看到一滩人,有人在喊:“你还不赶紧跑,人家拿斧子来砍你了”,离人四、五米远就是宁某某,宁某某提着斧头朝他扑来并大骂他,他把电动车一撇,就把宁某某绊倒了,斧头掉在地上,他想去捡时宁某某把他扑倒在地,他捡到斧子,然后他俩就抢斧子,宁某某骑在他身上,他俩面对面,宁某某用拳头打他头,他躲避的同时就用右手里的斧子连挡带轮,后来被人拖开,斧子被拖架的人拿走,再后来他听说宁某某受伤了,他想可能是在抢夺斧子的过程中伤到了宁某某。2016年3月23日,他与同村村民一起主动到华阴市公安局桃下派出所讲清了事情经过并被作了讯问笔录。18、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宁满放亲属与被害人宁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宁某某共计16万元,协议已履行,被害人宁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宁满放,建议对被告人宁满放适用缓刑。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满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宁满放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宁某某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宁满放可从轻处罚。作案工具,应予没收。对辩护人杨汶民建议对被告人宁满放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经社区矫正中心评估,对被告人宁满放实行社区矫正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宁满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斧头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冉 强人民陪审员 万西凤人民陪审员 李书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严建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