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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武威市古浪县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志才、张元红、徐大学、王多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简易转普通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古浪县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余志才,张元红,徐大学,王多军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823号原告:武威市古浪县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生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建新,该公司经理。被告:余志才,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景泰县村民。被告:张元红,女,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景泰县村民。被告:徐大学,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居民。被告:王多军,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原告武威��古浪县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志才、张元红、徐大学、王多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余志才、张元红、徐大学、王多军住址不明,无法向其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本院认为,因本案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福山审 判 员  李 健人民陪审员  张成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