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安康市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颜国庆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康市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颜国庆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1021号原告:安康市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滨区。被告:颜国庆,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27日,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住汉滨区。原告安康市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国庆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安康市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康市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康市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由原告安康市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扬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晁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