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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2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玉芝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思伟,王玉芝,孙钟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2734号申请执行人衡思伟,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晓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玉芝,女,1963年1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孙钟雨,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衡思伟与王玉芝、孙钟雨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王玉芝、孙钟雨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玉芝、孙钟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小滨审判员  韩毅强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明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