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3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忠德与李昱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德,李昱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3民初477号原告:吴忠德,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海军航空工程学院军人,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李昱辰,男,199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平邑县。原告吴忠德与被告李昱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吴忠德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忠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忠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9元,由原告吴忠德负担。审判员 冀文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晓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