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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岳阳楼区某居委会与被告杨某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楼区****居委会,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1952号原告:岳阳楼区****居委会,住所地岳阳楼区。法定代表人:陈**,该社区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社区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琼,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男,汉族,****年**月出生,住所地岳阳市。原告岳阳楼区****居委会与被告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楼区****居委会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岳阳楼区****居委会承担。审 判 长  陈正荣审 判 员  方 益人民陪审员  张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