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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金凤与卢新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凤,卢新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2689号原告王金凤,199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现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告卢新平,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代理人刘希旺,河南问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王金凤与被告卢新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王金凤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凤以与被告卢新平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金凤承担。审判员 顾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舒鸿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