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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青岛福盈达胶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青岛福盈达胶业有限公司,青岛联创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联创锦纶有限公司,青岛喜盈门双驼轮胎有限公司,青岛联创实业有限公司,王志庆,任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代表人张玉民,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卫松。委托代理人孙佳。被执行人青岛福盈达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中理,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联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家民,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联创锦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晓峰,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喜盈门双驼轮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庆,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联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家民,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志庆。被执行人任秀敏。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与被执行人任秀敏、王志庆、青岛联创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联创锦纶有限公司、青岛联创实业有限公司、青岛福盈达胶业有限公司、青岛喜盈门双驼轮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青金商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2016)鲁02执455号,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72981059.40元。执行费人民币140381.00元,本案于2016年6月2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领导的指示,本案指定城阳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城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2016)鲁02执45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明升审判员  宋振政审判员  陈钢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照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