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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119号移送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永,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李永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永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刑初682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11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