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3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小卫诉红土镇庞河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卫,红土镇庞河砖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3民初361号原告李小卫,男。被告红土镇庞河砖厂,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红土镇庞河村。原告李小卫诉被告红土镇庞河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小卫于2017年5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卫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小卫承担。审判员 崔圆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党蓓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