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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3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小卫诉红土镇庞河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卫,红土镇庞河砖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3民初361号原告李小卫,男。被告红土镇庞河砖厂,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红土镇庞河村。原告李小卫诉被告红土镇庞河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小卫于2017年5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卫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小卫承担。审判员  崔圆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党蓓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