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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霍欣然与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欣然,姜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8民初2941号原告:霍欣然,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被告:姜山,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原告霍欣然与被告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欣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霍欣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姜山偿还借款138000元;2.诉讼费由姜山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5日,姜山向我借现金63000元,并出具了借条。2015年7月1日,姜山向我借用额度为30000元的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一张、额度为45000元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一张,后姜山从上述信用卡中分别刷走30000元、45000元未还。现诉至法院,要求姜山偿还借款138000元。姜山未参加本案庭审,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其明确表示欠霍欣然138000元借款未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5日,姜山为霍欣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载明:今向霍欣然借人民币63000元整,用款3个月。霍欣然称上述借款系现金给付。2015年7月1日,姜山为霍欣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向霍欣然借人民币(信用额度)7万5000元整,其中包括:建行:×××,3万,中信:×××,4.5万,以上卡片所产生任何费用由姜山承担,并每月支付3%共计2400元整,于每月1日前归还”,霍欣然称姜山从上述信用卡中分别刷走30000元、45000元未还。现霍欣然诉至本院,要求姜山偿还借款138000元。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姜山明确表示其欠霍欣然138000元借款未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姜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查明的事实,姜山从霍欣然处借款,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姜山理应履行还款义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姜山亦明确表示其欠霍欣然138000元借款未还,故霍欣然要求姜山偿还借款138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姜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霍欣然借款十三万八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三十元,由姜山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曲 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