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4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临澧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兵、邵惠、苏军、孙碧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澧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兵,邵惠,苏军,孙碧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4执505号申请执行人:临澧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迎宾路社区居委会迎宾中路399号。被执行人:李兵,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临澧县。被执行人:邵惠,女,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临澧县。被执行人:苏军,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临澧县。被执行人:孙碧霞,女,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临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澧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兵、邵惠、苏军、孙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兵、邵惠、苏军、孙碧霞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李兵、邵惠、苏军、孙碧霞按本院(2016)湘0724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兵、邵惠、苏军、孙碧霞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4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赵厚陆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