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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邻水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昌全、张正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邻水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昌全,张正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2181号原告:邻水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方,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群英,该公司法务部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春勇,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告:朱昌全,男,1954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张正秀,女,1954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邻水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昌全、张正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邻水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0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邻水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邻水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原告邻水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 诚人民陪审员员  文谟孝人民陪审员员  侯文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熊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