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3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沈法领与郝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法领,郝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295号原告:沈法领,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霍云,永城市第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侠,女,195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沈法领与被告郝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原告的起诉属于无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法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亚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