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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田惠玲与唐亚丽、符志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惠玲,唐亚丽,符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986号申请执行人田惠玲,女,汉族,1963年9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唐亚丽,女,汉族,1963年8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符志龙,男,汉族,1964年10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惠玲与被执行人唐亚丽、符志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后被执行人唐亚丽、符志龙自动向本院履行案款4632.38元(包含执行费50.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管露楠打印:相丽华校对:管露楠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